各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商丘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相关单位、创新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征求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如认为该《商丘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请按以下要求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zscqcjk@sqamr.cn。
2.通过信函:邮寄地址为: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259号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29房间(邮编:476000)(并请注明:《商丘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需加盖单位印章,并留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维思 郑向东 0370—2783985
特此公告。
附件:商丘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 件
商丘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复制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11号),推动河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落地见效,根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知〔2017〕63号),为进一步拓宽商丘市企业融资渠道,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商丘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有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质的形式获得金融系统贷款的融资方式。
第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直接费用的奖补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巡讲、项目对接、专项辅导等相关质押融资工作费用。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商标。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专利技术应用于主要产品,企业研发能力较强。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为本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
(二)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处于有效状态。
(三)被质押的专利技术已处于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申请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楚,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奖补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商丘市辖区内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请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由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第三方签订了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请企业已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申请企业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请企业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人。
(五)申请企业贷款合同中质押的知识产权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申请企业同一个贷款项目中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值不低于总贷款额的20%。
第八条 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
(一)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融资额在200万元—1亿元(含)之间,一般不超过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4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一般不超过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2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以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知〔2017〕63号)第八条规定的各档次省级奖补金额为上限,原则上对一个企业每年获得的省级奖补金额与省级规定同档次上限的差额部分,由市级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补偿金额不超过本办法上述规定的上限。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的资助不得超过3年,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奖补项目定期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的企业应填报《商丘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融资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及放款单据等协议履行相关凭证。
(五)资产评估、担保服务和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协议)。
(六)评估报告,评估、担保和保险等服务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八)本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含财政资金发放单位、支持金额、发生时间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的企业就同一项目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县等)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支持的,享受补贴之和不超过省级规定的同档次上限。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的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确定支持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开展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拨付下达资金,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或再评价。
第十三条 各申报企业认真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奖补政策的事项,应主动如实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上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支持政策。鼓励县(市、区)给予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及担保、评估、保险等费用补助,共同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丘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